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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7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大学等两所高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费〔2024〕622号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大学等两所高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9-10 16:40     来源:价格和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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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柳州职业技术大学: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南宁职业技术大学的函》(教发函〔2024〕114号)、《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柳州职业技术大学的函》(教发函〔2024〕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南宁职业技术大学的通知》(桂政发〔2024〕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置柳州职业技术大学的通知》(桂政发〔2024〕22号)已分别同意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设立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柳州职业技术大学两所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同时撤销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建制。为体现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将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柳州职业技术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出台有关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前,暂定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柳州职业技术大学新设本科专业及后期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74号)有关规定,由两校在相应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控高线内结合学校教学实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告知性备案后执行。原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所对应高职专科专业收费标准,同时转移到更名后的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柳州职业技术大学,并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继续执行。

二、高等学校学费(高职培养费)属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学校网站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一系列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学费而辍学,维护教育公平,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四、本文规定从2024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教 育 厅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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