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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03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城镇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价格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费〔2024〕37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城镇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价格工作的通知

2024-06-06 09:38 来源:价格和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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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2023〕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10部门关于广西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桂交运管发〔2024〕77号)有关完善城镇公共交通价格机制的要求,推进城镇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交通票价管理工作,综合考虑城镇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公众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因素,合理制定城镇公共交通票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结合实际,对城镇公共交通现有价格水平开展评估,在成本调查或监审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城市规模、居民出行等情况及城镇公共交通价格补贴、财政补贴实际,需要优化调整的,按程序进行。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出行习惯和原先政策执行情况,完善并实施阶梯票价、换乘优惠、累计折扣票价等多样化票价政策。
    二、各地要按照价格法及定价目录规定,落实游览专线、旅游专线、定制专线等非市民基本需求的个性化、高品质公交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定价。
    三、各地在制定或调整城镇公共交通票价时要注意把握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和部门协调,确保平稳实施。
    四、此前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要求办理。各地此前已暂参照桂价格〔2015〕40号文件制定当地城镇公共交通票价的,应根据交运〔2023〕144号、桂交运管发〔2024〕77号和本文件,落实定价权限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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